經過多年的訴訟 由Oracle針對Google在Android中使用的Java API的版權而引起, 最終結果終於發布了 這為此類情況樹立了先例。
提醒一下, 2012年,具有編程經驗的法官同意Google的立場 它承認API組成的名稱樹是命令結構的一部分-與特定功能相關的字符集。 由於命令結構的重複是兼容性和可移植性的條件,因此版權法將這樣的命令集視為不受版權約束。
因此,帶有方法標題描述和聲明的行的標識無關緊要:要實現相似的功能,即使功能本身的實現方式不同,組成API的功能的名稱也必須匹配。 由於只有一種表達想法或功能的方法,因此每個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相同的語句,並且沒有人可以獨占此類表達。
甲骨文提出上訴 並把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廢除了 上訴法院裁定Java API是Oracle的知識產權。 自那時候起, Google改變了策略 並且它試圖證明在Android平台上Java API的實現是合理使用的,並且這一嚐試獲得了成功。
Google的立場是,構建便攜式軟件不需要API許可,而重複API以創建可互操作的功能副本是“合理使用”。 根據Google的說法,將API分類為知識產權會對行業產生負面影響因為它破壞了創新的發展,因此創建兼容的軟件平台功能類似物可能成為法律主張的主題。
甲骨文再次提出上訴,再次對該案進行了重新審理。 法院裁定,“合理使用”原則不適用於Android,因為該平台是Google出於自私目的開發的,不是通過直接銷售軟件產品而是通過控制相關服務和廣告來實現的。
同時,Google通過專有API保留對用戶的控制權以與其服務進行交互,禁止使用該API創建功能類似物,即Java API的使用不限於非商業用途。 作為回應,谷歌在上級法院提出了請願書,美國最高法院重新審查了知識產權問題,並裁定谷歌勝訴。
現在, 美國最高法院對甲骨文訴谷歌一案作出裁決 自2010年以來一直在使用Android平台上的Java API。 更高的法院支持Google 並裁定合理使用Java API。
法院同意Google的目標是創建一個不同的系統 專注於解決不同計算環境的問題,而Android平台的開發有助於實現並推廣這一目標。 歷史表明,通過多種方式重新實現接口可以促進計算機程序的開發。 Google的意圖一直是實現這種創造性的進步,這是版權法的主要重點。
Google借了大約11.500條線 API結構描述 僅佔0,4萬行API實施的2.86%。 考慮到該法典使用部分的大小和重要性,法院認為11.500行只是一個較大的整體中的一小部分。
作為編程接口的一部分,複製的字符串與程序員使用的其他(非Oracle)代碼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。 Google複製該代碼段並不是出於其完善性或功能性優勢,而是因為它允許程序員在新的手機計算環境中使用現有技能。